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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电人〔2023〕20号)

各单位、各部门: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3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2023年6月13日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力度,加大和规范教师进修培训工作,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进修工作,坚持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和教职工专业成长的原则,依照按需培养、学用一致、有序安排、注重实效的要求,以学术研修和专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优先支持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进修包括学历学位进修、非学历学位进修两类。学历学位进修限指攻读博士学位;非学历学位进修包括国内外访学、博士后研究、课程进修、专项岗位培训等。各类进修培训按资助方式,分为国家公派、学校公派、自筹经费等三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重点支持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进修培养的教职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师德高尚。入职以来师德师风考核、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二)选报的学科方向符合我校学科、专业发展建设的实际需要。

(三)原则上不允许教职工连续申请脱产学习进修,两次脱产学习进修间隔时间须在2年及以上。

(四)学历学位进修申报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博士后研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访问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五)申请学历学位进修、非学历学位进修(国内外访学、博士后研究)的教师在校工作年限由学院根据工作实际予以确定。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须在我校工作满2年;辅导员原则上须在我校工作满4年。

(六)由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等有关部门公派的访问学者,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选派。

第三章  教职工进修工作流程

第六条  教职工进修培养需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批,一般审批工作流程如下,特殊情况学校另行约定。

(一)个人申请。教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进修方式、进修单位、进修计划及预期目标和资助方式等。

(二)单位审核推荐。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材料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人事处。其中处级干部、组织员还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辅导员还需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三)学校审批。人事处审核各单位申报人情况,按照学校规定签署意见并报学校审批。

(四)签订进修协议。经学校批准参加学历学位进修和六个月以上脱产进修的教职工需和学校签订相关进修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进修培训方式及待遇

第七条  学历学位进修

(一)学历学位进修分定向攻读博士学位和非定向攻读博士学位,学习方式分脱产学习和在职学习两种方式。

(二)学校支持教职工采取定向方式攻读博士学位,为提高培育质量要求教师到国内“双一流”高校、知名科研院所及国际上“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500名高校攻读博士学位。

(三)教职工以定向在职方式攻读博士学位可给予1年集中脱产学习期(不可拆分累积)。

(四)定向攻读博士学位的事业编制教职工,脱产学习期间学校按所聘事业单位岗位财政工资标准发放学习补贴,购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其他工资及福利待遇停发。

(五)定向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取得博士学位的,可报销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学费,凭学费缴费发票实报实销。

(六)定向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回校的,在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水平认定后可参照学校当年博士引进政策享受相关资助待遇。

(七)教职工以非定向方式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辞职手续,离校手续办妥后方可调档。若有协议约定的,按相关协议条款执行。若毕业后愿意回校工作的,按学校当年博士人才引进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八条  国内外访学

(一)国内外访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实际情况确需延期,应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报所在学院、部门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在批准的脱产访学期间,公派访问学者享受校内同级同类在岗教职工待遇;自筹经费访问学者脱产访学期间学校按所聘事业单位岗位标准发放财政工资,购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脱产访学期间停发三节费(按不在岗系数计算)、物业补贴、伙食补助等福利待遇,其他绩效由所在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三)由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公派选送的访问学者,其进修培养费按相关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公派的访问学者,由学校资助相关经费,具体按学校相关教师访学实施方案规定执行。自筹经费的访问学者,费用由个人解决。

(四)国家、自治区和学校公派国(境)外访问学者参加国家、学校规定的出国(境)前外语培训,学校资助培训费、一次往返旅费和住宿费,其中往返旅费和住宿费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博士后研究

(一)教职工到校外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一般不超过24个月。因实际情况确需延期的,应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报所在学院、部门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教职工从事博士后研究需调离人事档案的,应办理离校手续,停发工资福利待遇,其中尚在学校服务期的教职工,可与学校签订从事博士后研究培养协议,按相关协议条款核算结余安家费,并转为学习借款予以资助;结余科研启动经费即时冻结;相关教职工完成博士后研究回校工作后学习借款予以冲销,解冻结余科研启动经费; 回校工作后,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业绩认定,可按原聘岗位等级补发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学校财政工资。教职工不调离人事档案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脱产期间学校按所聘事业单位岗位标准发放财政工资,购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其他工资及福利待遇停发。教职工不调离人事档案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按在职在岗人员管理。

第十条  课程进修、专项岗位培训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为提高教职工专业技能和更新知识储备,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课程教学及管理工作,经学校审批到国内外著名高校、机构参加专业领域核心的短期课程进修或专项岗位培训,进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二)经学校批准参加的课程进修、专项岗位培训的人员,进修期间学校全额发放工资待遇。学校资助培训费、一次往返旅费和住宿费,其中往返旅费和住宿费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进修管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离校进修培训期间,由其所在部门负责常规管理,每学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结果,其中学校中层干部须按学校中层干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所在部门对事关进修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告知。对于定向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在读博期间可自主选择申请调动至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进修培养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学习的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改变者,须报所属部门和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期满后应在1周内,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单位、人事处办理回校报到手续。

第十四条教职工离校进修培训时间超3个月的,培训结束后30天内应向所在单位提交学习总结,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未提交学习情况汇报的,不予报销培训费用。参加国内外研修、访学等形式学习培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在学习结束后2个月内,在部门或全校范围内作一次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并将学习总结和学术报告的情况提交人事处备案及办理相关报销手续;未按规定完成相关要求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教职工在进修培训期间因故需申请延期的,应在延期时间开始前的1个月内持进修培训单位出具的延期证明材料并经学校所属部门同意后向人事处提出申请,人事处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未经学校同意逾期未归者,自到期的下月起,停发放一切工资待遇,并按学校考勤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教师进修学习结束后,应当继续为学校服务一定工作年限,具体要求如下:

(一)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人员,返校服务期10年,时间从其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报到之日起计算。

(二)非学历学位进修人员,进修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尚属于服务期内的教职工,结束进修学习回学校工作,服务期按进修1年延长服务期1年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时间从进修结束并回校报到之日起计算;进修之前服务期已满的教职工,须按上述规定重新约定服务期。属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资助项目的派出人员,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服务期约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若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因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的教职工,应在离校前按服务期限不足部分等比例返还学校所支付的脱产进修培训期间发放的工资福利待遇、学习补贴、回校补贴等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教职工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学校有权按规定追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财政工资是指学校每月10号发放的工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师资队伍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桂电〔2017〕31号)、《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桂电人〔2019〕5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本办法实行之日前已派出的,按所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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